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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移民法解读:投资移民
文章来源: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06-05-23 字体: [ ]

联邦内政部在两院完全通过移民法之前发表在自己网站上的“移民法细节“一文里归纳了新移民法几个突出之处,第一点写的是技术移民,第二点写的就是对外国投资者的新规定:“促进自立者的迁入。自立者在投资至少达100万欧元和创造了至少10个就业位置的情况下原则上可以获得居留许可。”

2003年先通过后被联邦宪法法院否定的移民法(稿)第21条第(1)款只有一小段,主要提到建点者要有一个好的“商业主意”(Gescheaftsidee),而没有提出投资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岗位的要求。

2004年最后通过的新移民法第21条“自立职业”第(1)款扩展了不少,并加入了这个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岗位的要求。具体如下:

(1) 可以颁予一名外国人进行一种自立职业的居留许可,假如

1. 存在一种更高的经济利益或一种特别的地区性需要;

2. 可以期待这一职业给经济带来积极的影响;

3. 贯彻所需资金通过自有资金或一个贷款承诺得到保障。

假如至少投资100万欧元和创造10个工作位置,第1款第1和第2点规定的前提原则上已经实现。除此之外,判断第1款前提是否实现,尤其要根据作为基础的商业主意的可行性,该外国人的经营经验,资金投入的数额,对就业和培训形势的影响和对革新与研究的贡献。审核应有对计划展开该职业活动的地点负责的专业内行的机构、主管的营业当局、公法职业代表机构和主管职业批准的当局参与。

原文:

(1) 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Ausuebung einer selbstaendigen Taetigkeit erteilt werden, wenn

1. ein uebergeordnetes wirtschaftliches Interesse oder ein besonderes regionales Beduerfnis besteht,

2. die Taetigkeit positive Auswirkungen auf die Wirtschaft erwarten laesst und

3. die Finanzierung der Umsetzung durch Eigenkapital oder durch eine Kreditzusage gesichert ist.

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1 und 2 sind in der Regel gegeben, wenn mindestens 1 Million Euro investiert und zehn Arbeitsplaetze geschaffen werden. Im Uebrigen richtet sich die Beurteilung der Voraussetzungen nach Satz 1 insbesondere nach der Tragfaehigkeit der zu Grunde liegenden Geschaeftsidee, den unternehmerischen Erfahrungen des Auslaenders, der Hoehe des Kapitaleinsatzes, den Auswirkungen auf die Beschaeftigungs- und Ausbildungssituation und dem Beitrag fuer Innovation und Forschung. Bei der Pruefung sind die fuer den Ort der geplanten Taetigkeit fachkundigen Koerperschaften, die zustaendigen Gewerbebehoerfen, die oeffentlich-rechtlichen Berufsvertretugngen und die fuer die Berufszulassung zustaendigen Behoerden zu beteiligen.

这是投资移民吗?

在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有技术移民和投资移民这两个东西。在投资移民方面,美国的规定是投资100万美元,在郊区(小城市)及高失业率地区为50万美元,雇用10名以上美国人或类似身份的人;加拿大的规定是个人资产达50万加币;澳大利亚的规定是个人资产达25万澳元。

德国这个移民法里的新规定(2003年时还没有写进去):投资100万欧元,雇用10名员工(德国人或身份类似的人),显然是参照其中要求最高的美国。而且德国只有100万欧元这一个标准,没有50万美元的标准。按现在的汇率,100万欧元比美国的最高要求也高了不少,比美国优惠地区高了一倍多,相当于加拿大的3倍多(目前1加币合0.635欧元,50万加币合31.8万欧元),澳大利亚要求的近8倍(目前1澳元合0.576欧元,25万澳元合14.4万欧元)。

从现在已经落户德国的中资企业看,达到100万注册资金的已经很少,而达到雇用10名以上德国人标准的企业可以说是极少。以前只有中远这样的企业达到了这个标准,许多中国大集团在德国设的点都是以用中国国内派出的人为主,只用个别德国人。当然,现在情况开始变化,许多中国企业正在考虑或已经购买德国企业,如TCL买施耐德等。但对大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做到100万+10员工这个要求太难了。

当然,并不是说只有达到100万+10员工这个要求以后才可以在德国投资建点,而是还有公共利益、地区利益、科学革新效益等多方面的考虑因素,也就是说,将来在德国投资建点与以前的要求不会有多大变化。

但是,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企业与其它投资企业相比得到什么优惠呢?至少在移民法里看不出来。移民法里明确规定,高水平专业人才可以立即获得无限期的“落户许可”,而投资者(无论投资多少)只能获得有限期的“居留许可”。因此,移民法并没有给德国带来真正意义上的“投资移民”,即使投资额比赴澳大利亚的多8倍以上,也拿不到“绿卡”。

这么看来,2004年的移民法里要加上这两个条件似乎有点多此一举。也许立法者想要吸引更多较大规模的外资。但另一方面,这两个条件写进法律后,是否会使来德投资建点难度变大,标准变高,审批拖延呢?这就要看各地外国人局和有关当局是如何掌握的,也要看今后的移民法执行条例会怎样具体规定。

两步到位是一大进步

第21条第(4)款的规定意义则不同了。这点规定是2003年的移民法(稿)里已经有的。具体为:“居留许可最长期限为三年。三年后,可以偏离第9条第2款,颁予落户许可,假如该外国人成功地实现了其计划的职业活动,其生活也得到保障。”

原文: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wird auf laengstens drei Jahre befristet. Nach drei Jahren kann abweichend von §9 Abs. 2 ein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erteilt werden, wenn der Auslaender die geplante Taetigkeit erfolgreich verwirklicht hat und der Lebensunterhalt gesichert ist.

在第9条第2款规定的8个获得落户许可的前提里,第1个前提是在德国居留满5年。按这里的规定,在德国投资移民者不需要等满5年,3年即可。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同时等于规定了:来德投资者虽然不能一下子拿到绿卡,但只需要分两步走。

迄今为止,来德国投资建点者一般是每年延一次居留许可,从第3年开始每次要审核公司营业额和利润,满5年才可获得无限期居留许可。现在,如果第一次给了3年居留许可,3年内不用审,3年后一次审核通过后便可拿无限期的落户许可。这无论如何是一大进步。

但是,为什么不在有人投资额巨大的情况下一次就给呢?同时回到前面的话题:为什么要设那么高的门槛呢?这里面有个历史原因:2000年前后,许多俄国、东欧人到德国来注册2万5千欧元开个有限公司,其中不少根本不搞业务。也就是说,是为了搞居留而开设假公司。为此,那时以来,德国外国人局对外国商人在德国的居留许可的延长都严格了很多。这可能也是导致现在不愿意让投资者一步到位的原因。再说,2万5千欧元几乎每个人都可以东拼西凑地搞到,因此便考虑到了资金要求的提高。

当然,在德国投资建点要看各方面的因素,并不是每个投资者都能在第一次拿到为期3年的居留许可。这就要求投资者在申报时能够充分考虑移民法里的规定和要求,突出自己公司和业务的优势。但是也要从长远考虑,不要这时说得天花乱坠,3年后却一条也没有实现,那么,居留可能在3年后也就结束了。3年的期限也是考虑到了起步的艰难性。如果第一年第二年亏损,应该说是正常的,第3年应该至少就有走出亏损的迹象了。否则居留的延长也会很困难,更别提获得落户许可了。

“大龄投资者”须知

第21条第(3)款也值得注意:“年龄超过45岁的外国人只在拥有适当的老年保障的情况下才能获得居留许可。”原文:Auslaender, die aelter sind als 45 Jahre, solle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nur erhalten, wenn sie ueber eine angemessene Altersversorgung verfuegen.

“老年保障”指的是比如保了养老金险,或者人寿险,或者拥有房地产等。这可能会给来德的“大龄投资者”增加一道手续,但不会有太大麻烦。达到100万+10员工标准的可能不需要考虑这个问题,因为这样的投资者“原则上”(in der Regel)能拿到居留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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